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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交警公布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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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47 发表于 2023-4-2 07: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顺势而为47
2023-4-2 07:27:21 787 1 看全部
作者:闽南网
闽南网1月17日讯(闽南网记者 李昌乾 )今天上午,漳州市“2022年春运道路交通违法联合整治仪式”在芗城交警大队广场正式启动。据悉,2022年春运,从1月17日开始,2月25日结束,为期40天,今年以“平安春运,交警同行”为宣传主题。春运期间,漳州全市公安交警和交通综合执法部门除保持常态化严查严管外,还将联合开展4波次的道路交通违法联合整治行动,集中查处拼车包车、超员载客、货车超载、违法载人、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同时,为保障春运期间,漳州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漳州交警公布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具体如下),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结合自身实际,引以为戒。

1、朱*洲无证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肇事案

2021年6月3日15时13分,朱*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超标二轮电动车(后载曾*国)从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大世界超市沿广福路往平和县九峰镇二中操场方向行驶,行经平和县九峰镇广福路52号(平和二中)路口,与从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往右侧横过道路至道路中心虚线左侧边缘停留的行人曾*英发生碰撞,造成曾*英倒地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朱*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行经事故交叉路口,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靠右行驶,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曾*英步行行经上述肇事交叉路口,横过道路时,未从人行横道通过,也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吴*银醉酒驾驶小轿车肇事案

2021年07月30日4时35分许,吴*银驾驶闽E109*D号小型轿车沿漳浦县麦市街由金仕顿方向往西湖公园方向行驶,行经肇事路段时追尾在其前方同车道行驶由陈*玉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后,又碰撞到对向车道正常直行的由陈*龙驾驶的闽E191*1号小型客车和停放在路左停车位上陈*新所有的闽E9S9*5号小型轿车、陈*莉所有的闽E02T*0号小型轿车,造成陈*玉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银弃车离开现场,至2021年7月30日9时许,吴*银向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调查取证相关情况,综合分析评判:当事人吴*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违法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郑*立驾驶二轮摩托车斜穿道路被二次碰撞碾压案

2021年3月29日07时37分,郑*华驾驶闽EKT1*6号小型轿车自漳浦县城沿福昆线往漳州市区方向于右侧快速车道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谨慎驾驶,遇郑*立驾驶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自右侧路肩斜向穿越车道分界线(实线)往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缺口方向行驶,郑*华驾驶的闽EKT1*6号小型轿车右前角与郑*立驾驶的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郑*立及其驾驶的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摔倒在车行道路面上,造成郑建立受伤、闽EKT1*6号小型轿车及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90秒,张*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闽B35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B65*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自漳浦县城方向沿福昆线往漳州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事故现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导致其驾驶的驾驶闽B35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B65*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碾压受伤倒在车行道路面上的郑*立,同时碰撞倒在车行道路面上的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造成郑*立当场死亡、闽B35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第一次事故中,郑*立驾驶闽E83S*2号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且斜穿道路时,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其违法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郑*华驾驶闽EKT1*6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谨慎驾驶,其违法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第二次事故中,张*生驾驶机件不符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闽B358*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B65*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4、丁*英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肇事案

2021年07月16日07时02分许,陈*茂驾驶闽ED007*3号小型轿车沿元光北路由北往南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超速行驶至漳福路叉口时,遇丁*英驾驶芗城773*G号二轮电动车沿漳福路由东往西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行驶至元光北路叉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采取措施不及,致小型轿车车头前部左侧碰撞芗城773*G号二轮电动车车身右侧,造成丁*英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丁*英驾驶非机动车行驶于机动车道内,且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号时,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按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是该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5、李*坤驾驶货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肇事案

2021年09月27日20时55分许,李*坤驾驶闽EA01*S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东山县出发经常山开发区沿G228国道往诏安县方向行驶,至G228国道5397KM(云霄县常山开发区新港石化加油站)路段,遇何*红从其前方路右往路左行走横过道路时,货车车身左侧碰撞何*红,造成何*红当场死亡、货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坤驾驶机动车行经设置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和行人何*红横过机动车道时未走人行横道,在设置有闪光警告信号灯的路段未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6、刘*波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肇事案

2021年04月11日22时42分,刘*波驾驶赣C6N8*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上乘坐邓*霞)沿大院线自前亭镇田中央方向往前亭镇镇政府方向于快车道上行驶,行经肇事路段,遇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由黄*清驾驶的未登记注册两轮轻便摩托车向左转弯(临近转弯时才开启左转向灯)时,刘*波驾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其驾驶的赣C6N8*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在快车道上追尾碰撞黄*清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左后侧,碰撞后,赣C6N8*0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碾压黄*清左腿,造成黄*清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04月12日死亡、两车及路中道口柱、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刘*波驾驶的货车上道路行驶载物严重超载,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其违法过错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黄*清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两轮轻便摩托车未靠最右侧车道行驶,左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左转向信号灯,其违法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7、黄*源驾驶超载且机件不符合要求货车碰撞闯红灯自行车案

2021年08月08日07时06分许,郑*辉驾驶自行车沿锦江道由东园往石码方向行驶至肇事路口,左转弯驶入乡道Y117欲往海澄镇区方向行驶时(此时左转信号灯为红灯),遇黄*源驾驶闽E66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J21*3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乡道Y117由海澄镇区往锦江道方向行驶至肇事路口,由直行车道驶入路口右转弯欲往东园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无号牌自行车车身右侧与闽E66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于路口内发生碰撞,造成郑*辉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25日死亡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当事人郑*辉驾驶自行车行驶至肇事路口,未能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且左转弯时,未能根据路面交通状况在确保安全下通行,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当事人黄*源驾驶经检验右前转向信号灯灯泡无装配且超过核定载质量136.8%的闽E667*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驶入直行导向车道超过右转弯致未能按照导向车道通行并注意观察路口,致遇险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8、林*杰驾驶电动自行车二次事故案

2021年10月05日07时23分许,林*杰驾驶芗城322*S号两轮电动车由漳州沿319国道的辅道往厦门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碰撞由刘*群停在道路前方最右侧车道内的闽E73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65*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挂车(核定载质量为33600kg, 实际载质量为49090kg,超载46.1%)的车尾左侧部位,造成林*杰受伤及芗城322*S号两轮电动车局部受损的(第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群杰仰卧在闽E73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E65*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左后侧的道路上等待救援,2021年10月05日07时28分许林*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闽E390*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由漳州沿319国道的辅道往厦门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时,碾压躺在道路前方的中间车道内等待救援的林*杰的头部,造成林*杰进一步受伤的(第二起)交通事故。

经调查,第一起事故中,当事人林*杰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肇事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的交通状况,导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群将机动车违规停放在道路内,其过错行为与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在第二起事故中,当事人林*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行至肇事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前方道路的交通环境,导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刘*群将机动车违规停放在道路内,在第一起事故发生后未能妥善地保护好现场和受伤人员,造成受伤人员的二次伤害,致使第二起事故的发生,其过错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9、吴*鑫驾驶二轮摩托车闯红灯肇事案

2021年08月27日05时09分,吴*鑫驾驶闽EEA5*3号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大道由建设局往交警大队方向闯红灯后行驶至肇事路段,与交会方向骑行并穿越掉头缺口后由路左往路右斜穿道路的戴*珍驾驶的正三轮自行车于路右中间车道上发生碰撞,造成吴*鑫轻微受伤,戴*珍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0月18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戴*珍骑正三轮自行车穿越掉头位置防护栏缺口后,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且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吴*鑫驾车至肇事路段,闯红灯后又超速行驶且未能及时注意前方路况谨慎驾驶,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10、杨*龙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违规载人肇事案

2021年5月15日18时26分许,韩*微驾驶闽DH1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月港西路由颜厝方向往石码方向行驶至肇事路口,右转弯驶入县道海榜线欲往双第农场方向行驶,遇杨*龙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载高*)沿月港西路由颜厝方向往石码方向路右非机动车道驶入路口,杨*龙驾车在遇险采取避让措施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向左侧翻致杨*龙、高*华与闽DH18*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身右侧发生刮碰,造成杨*龙当场死亡,乘车人高*华受伤及三轮电动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分析认为,当事人杨*龙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人且驾乘人员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能按道行驶至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能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时车辆发生侧翻,致使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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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10480 发表于 2023-4-2 07: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46271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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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常山开发区新港石化加油站,这路段有路灯了吗?上回差点撞到逆行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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